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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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高校辅导员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通过加强国内高校辅导员交流学习,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扎实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决定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申报: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附件1)进行申报,并将《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5日前提交至学工部思想政治教育办公室、研工部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办公室。

2.岗位确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8115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3.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学工部、研工部、所在学院和接收高校的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辅导员所在学院通过学工部、研工部与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一般为36个月。

2.学工部、研工部、辅导员所在学院及接收高校要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学工部、研工部、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羽、陶孝芳

电话:68752048、68754376

电子邮箱:jyb@whu.edu.cn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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