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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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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实施2016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的通知

教思政司函[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教党〔2013〕9号)精神,2016年我司继续实施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选派高校辅导员骨干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有关高校进行访学研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2.原则上从事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3年在CS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过省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课题,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二、管理要求

1.访学期限一般为3—6个月,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接受基地、有关高校负责辅导员访问学者的计划制定、中期检查、结业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辅导员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科研工作及生活条件。

2.辅导员访问学者的培养由接受基地、有关高校负责。接受单位要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博士生导师作为辅导员访问学者的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科研提升,并安排专人负责辅导员访问学者的遴选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3.辅导员访问学者在入学一周内制定详细的访学计划,访学期间要认真执行计划,切实完成预定任务。指导教师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访学期间,辅导员访问学者要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访学期满,原则上要做一场不少于2小时的专场学术报告,至少提交一篇由导师签署意见的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辅导员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属辅导员本人和接受单位共有。

三、实施流程

1.申报数量

原则上每所高校限报1人。

2.接受单位及接受人数

2016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接受单位为部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及有关高校,各基地、有关高校不得接受本校辅导员访问学者,具体接受数量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3.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辅导员访问学者需填写《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2),经学校主管部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并于2016年8月10日前邮寄至接受单位(同时发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2)接受基地、有关高校审核《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接受名单并下发接受通知,同时将接受辅导员访问学者情况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3)辅导员访问学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接受基地或有关高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接受单位请假,三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访学资格。

四、经费管理

1.辅导员访问学者在访学研修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高于接受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相应费用的标准。

2.选派学校应与辅导员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培养、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3.派出学校要将辅导员访问学者纳入本校教师进修总体规划,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4.辅导员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选派学校,期满后回选派学校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5.教育部思政司将根据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有关高校接受辅导员访问学者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接受单位应为辅导员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崔强

联系电话:010—66097662

附件:

1.2016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接受单位名单

2.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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