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湖北省辅导员 专项奖励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11-27

A A A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湖北省高校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教思政〔2014〕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组织实施好湖北省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对象

本项目实施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的部分优秀专职辅导员及部分优秀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必须工作满1年(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且2014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项目实施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奖优的原则。

四、项目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辅导员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事部、财务部、纪委监察部、审计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专项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本项目好事办好。

五、奖励范围及等次

对本校全体专职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中60%(四舍五入)人员实施差异化奖励(如果符合条件的总人数不足60%,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奖励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档次,甲等奖名额为21名,奖金为10000元/人;乙等奖名额为40名左右,奖金为8000元/人;丙等奖名额为70名左右,奖金为4000元/人,奖金总额为81万元。由辅导员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依据申报人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差额评审。奖励对象重点向在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岗位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愿意长期从事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层一线人员倾斜。

六、奖励申报条件

可本人自行申报,也可单位推荐申报,因个人工作失误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者不得申报。申报人除具备必须工作满一年(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等基本条件外,甲、乙、丙三个档次需分别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一)甲等奖励申报条件

个人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家级奖励、课题立项及省部级重要奖励,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之一者,如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湖北省十佳辅导员、湖北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等荣誉或课题立项者;或在辅导员岗位上累计工作8年(含8年)以上且工作表现及业绩特别突出者,所在集体获得荣誉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乙等奖励申报条件

个人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省部级奖励、课题立项,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之一者,如湖北省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湖北省优秀共青团干部、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省级二等奖(含二等奖)等荣誉或课题立项;或在辅导员岗位上累计工作4年(含4年)以上且工作表现及业绩突出者,所在集体获得荣誉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丙等奖励申报条件

个人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校级奖励、课题立项,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之一者,如武汉大学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武汉大学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等荣誉或课题立项;或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表现及业绩优秀者,所在集体获得荣誉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七、工作安排

2015年12月4日前,辅导员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申报或单位推荐。申报表由单位审核后集中上报,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并追究责任。纸质版申报材料须送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思想政治教育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李天亮,电话:68754917。

12月11日前,评审确定各等次获奖人员并公示。

12月18日前,发放奖金。

12月31日前,完成绩效评价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大学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申报(推荐)表/upload/file/20151127/20151127143013231323.docx

 

 

                             武 汉 大 学

 

                           2015年11月26日

 

 

最新阅读

快速通道